山河对融资规模有所犹豫时,是吴先生方面派来的“顾问”,极力鼓吹项目的广阔前景和融资的“必要性”,甚至暗示可以提供“隐性担保”。
3. 资金流向的疑点: 虽然大部分融资款确实流入了商贸城项目,但其中有数笔大额资金,经过层层转账后,最终流向了与吴先生关联的海外空壳公司。一审时,因追踪难度大且无法直接证明吴先生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,未作深入追究。
4. 陈山河的认知变化: 周法官特别注意到了陈山河在一审后期,尤其是在最后陈述时那种异乎寻常的平静与认命。这与他在侦查初期和庭审前半段的表现有所区别。结合刘卫东传递进来的信息(虽然该信息本身不能作为证据,但提示了一种可能性),周法官倾向于认为,陈山河在后期可能确实意识到自己被利用,但为时已晚,心灰意冷之下才放弃了辩护。
然而,审查越是深入,周法官的心情也越是沉重。
即便“吴先生”存在利用和欺诈行为,但这并不能抵消陈山河自身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,实施大量暴力犯罪,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的事实。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,陈山河在暴力犯罪中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是确凿的。经济上的被利用,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其后期某些行为的动机,但无法为其前期的血腥暴力开脱。
更重要的是,关于“吴先生”的证据,目前仍然停留在间接和存疑的层面,无法形成完整的、能够颠覆一审定罪量刑的证据链。法律讲求证据,不能凭猜测和可能性断案。
一周后,合议庭进行评议。
会议室里气氛严肃。周法官首先阐述了自己的审查意见:“……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认定陈山河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。其罪行极其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一审判处死刑,量刑适当。”
他话锋一转:“至于上诉理由中涉及被‘吴先生’利用一节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情节足以影响对陈山河主要罪行的认定和量刑。相关经济犯罪中的疑点,可建议由侦查机关另行调查,但不应成为本案改判的理由。”
其他合议庭成员经过独立审阅,也基本持相同观点。法律是理性的,甚至是无情的。它依据呈现出来的证据作出判断,而情感的纠葛、幕后的阴影,若无法被证据固定,便难以撼动既成的判决。
评议持续了数小时。
最终,合议庭一致认为: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一审判决应予维持。
周法官拿起笔,在审理报告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他的动作沉稳,内心却并非毫无波澜。作为一名老法官,他见过太多人性的复杂与命运的无奈。陈山河案,无疑是一个时代的悲剧,但法律的天平,必须依据确凿的事实和明确的法条来衡量。
他吩咐书记员:“准备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吧。”
消息很快通过内部渠道,传回了北林。
罗秉义律师接到高院书记员的电话通知时,沉默了很久,最终只说了句:“知道了,谢谢。”
而仍在北林苦苦等待、四处奔走、试图寻找任何一丝可能“新证据”的赵红梅,在从罗律师那里得知高院即将维持原判的消息时,整个人如同被瞬间抽空了灵魂,瘫坐在椅子上,久久无法动弹。
最后一道法律程序内的屏障,消失了。
通往刑场的路,似乎已经清晰可见。
窗外,北林市华灯初上,霓虹闪烁。
而这万家灯火,再无一丝,能照亮那个深陷囹圄、命运已定的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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