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。
一个视力有障碍的老人,走在专门为他们铺设的盲道上,却被一个正常行走的、突然转向的人撞伤,反倒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这事儿搁谁身上,都觉得憋屈。
但是,法律的逻辑,往往和普通人的情感认知存在偏差。
他深吸一口气,开始在脑海中对这个案件进行解构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这就是法律上的“过失相抵”原则。
这个原则的构成要素有三点。
第一,双过错并存性。
这意味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,也就是那个突然转身的行人和姚大爷,都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。
行人突然转身,未尽到对盲道使用者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。
而姚大爷作为四级视残者,在法律上仍负有部分观察义务,他未能及时避让,也可能被认为未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注意义务。
第二,原因力交织性。
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。
行人的突然转身,是直接诱因。
姚大爷作为四级盲残,未达到认定盲人标准,需要承担观察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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