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”
“更重要的是!”高明的语调再次拔高,他将目光转向了张伟,“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在紧急情况下,为抢救垂危患者,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!”
“请注意法条的用词:‘不能取得意见时’!”
“我当事人周慧,态度明确,就是不同意!这不属于‘不能取得意见’!这属于家属明确拒绝!”
“但是林宇的监护人是林涛和周慧两人,急救中,其中一人不同意,医院有义务联系联系另一位监护人,取得意见!”
“但是医院并没有!因为当时的林涛正在为另一个孩子进行手术,不能被打扰!所以,这属不属于‘不能取得意见时’?”
“审判长,我认为这绝对属于‘不能取得意见时’的情况!”
“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赋予了谁最终的拍板权?”
“法条上写得很清楚,是医院!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!”
“孩子在医院里,生命处于医院的直接控制之下。当监护人的决定可能危害到被监护人的生命时,谁有责任、有权力、有义务,去突破这个阻碍,去挽救生命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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