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发现”了诸多“铁证”——有“证人”指证康德明向某位已调离的前官员行贿以获取土地优惠(那位前官员已无法对证);有“审计报告”显示康盛地产确实存在巨额税务问题(报告由郝仁打招呼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);甚至还有“检测报告”称“明光苑”一期部分楼栋存在“结构性安全隐患”(取样和检测过程都存在严重程序瑕疵)。
康德明想找人疏通,却发现往日称兄道弟的朋友、合作伙伴,要么避而不见,要么直接告诉他:“老康,你这次惹的人来头太大,我们插不上手,你好自为之。”
他想寻求更高层的帮助,但他的层级根本够不到能压制郝仁的人。他想硬扛着走法律程序,但对方的“证据”在程序上暂时无懈可击,官司旷日持久,他的公司根本耗不起。
最终,在长达数月的羁押和巨大压力下,为了换取相对较好的结果(避免实刑),康德明被迫签下了那份他至今引以为耻的“和解协议”,承认了部分“莫须有”的罪名,交出了“康盛地产”的全部股权和名下几乎所有资产,用以“弥补国家损失”和“缴纳罚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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