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法(例),或是对律法延伸解释(比)。如西汉时期,死罪决事比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,另有数千条审判的案例。
不仅于此,自汉武帝引入儒家治国,儒家经典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,如之前所举孔融治北海,处死‘哀而不实’男子的依据,便是源自儒家经典。
因此如看英美法系律法,可以发现其与汉代司法体系有相同共病。如在18世纪以前的英国及其附属殖民地,法官可以使用《圣经》作为判案的依据。且因律法条文复杂,普通人理解难度极高,诞生出专门研究法律的世家,掌握司法的话语权。
英美法系在后世凭借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仍被人诟病繁琐,今多达上千万字的汉代律法不以杂糅、繁琐著称,恐无合适的词汇形容。
是故王晨的意思很简单,希望张虞能够借机大规模删改汉律,从而修订出适宜唐朝的新律法。
张虞翻阅奏疏,沉声说道:“汉律之所以复杂,根本在于以春秋决狱治国。律法不得更改,则贪官污吏不得行污蔑之事,更不能玩弄律法!”
作为从中下层出身的君主,张虞非常清楚基层官吏们恶心的手段。他们如果拥有玩弄律法的权利,那么绝对不会客气。因此律法不得更改,不能用模糊的春秋决狱治罪方是重中之重。
王晨沉吟说道:“陛下所言不无道理,但汉家用春秋决狱,已有三四百年之久。今若废除春秋决狱,恐会惹天下士民非议。”
说着,王晨苦笑了下,说道:“实不相瞒,晨求见陛下前,曾咨询三公之见,三公以为春秋决狱乃儒家治国之根本,不能轻弃之。”
张虞放下奏疏,说道:“两汉用经义治罪,其中多有冤假错案。如推行‘比、例’,便是欲纠正过错。当然,两汉治狱用经义,今时不如卿所言,取其精华弃其糟粕。经义不能用于治罪,但却要杂糅入律法之中,以引导百姓厌恶向善。”
“杂糅入律法中?”
王晨凝眉思考,说道:“陛下之意恕晨不能理解!”
张虞指着奏疏,笑道:“修订律法时,开篇首句不妨先撰律法之思想。如死罪者,因儒家仁义,故死刑需复审。如赎罪者,沿用‘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’之思想,不准富贵之人轻易赎罪。朕治天下以法度,厌私而废公,不知卿明白否?”
春秋决狱本身没有问题,希望郡县官吏能够使用儒家典籍中好的思想治罪。但问题是官吏非善类,他们为了升迁,为了钱财,会使用经义治狱的特权,随意解释法律。
因此不如换个角度思考,律法归律法,但每条律法的诞生可以贴上儒家经义,这不就是变相的春秋决狱吗?
其实汉律之中充满对权贵的偏袒,如在汉武帝时期,触犯死刑者,缴纳五十万钱便能免死。官吏在犯罪之后,如能投案自首,则能降罪处罚。
故在张虞眼中,汉律使富者得生,令贫者独死!
当然了,张虞知道他所创建的王朝做不到律法的绝对公平,但他也要尽力去做,让贫困百姓得到一定的公平,否则他就妄食百姓所贡之钱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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