姨(姨妈),都是自己的尊长亲属,自己不能以晚辈的身份和他们相匹配(成婚)。如果自己是姑姑、舅舅、两姨(指姨母家)家的儿子,对方是姑姑、舅舅、两姨家的女儿,这就没有尊卑的嫌疑。从门第方面来说就互相匹配,从才德方面来说就互相称合,从年龄的长幼来说就互相近似。为儿子挑选媳妇,为女儿挑选女婿,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了。古人从来没有认为这是不对的。
成周时期,周王室能够联姻的对象,不过只有齐国、宋国、陈国、杞国等几个国家而已,所以当时称异姓的大国为伯舅。对于小国,要称呼其国君为‘叔舅’,可见他们世代通婚。至于其他诸侯国的国君,如齐、宋、鲁、卫、陈、郑、秦、晋,也各自是甥舅之国。到了后世,比如晋朝的王、谢两姓,唐朝的崔、卢两姓,潘、杨的和睦,朱、陈的友好,都把世代联姻当作重要的事情。其中明显可以证明的,比如温峤的玉镜台一事,这是舅舅的儿子娶了姑姑的女儿。吕荣公的夫人张氏,是待制张昷的女儿,而待制夫人就是荥公的母亲申国夫人的姐姐,这难道不是以小姨的儿子娶大姨的女儿吗?
《朱子小学》这本书,正是用来阐明人伦关系的,而荥公的事迹(在其中)有所选取。如果认为不可以,就一定不会放在所选取的范围内。如今江西、两浙等地的这个弊病尤其严重,以至于诉讼案件不断发生,贿赂公然盛行,风俗衰败。希望陛下将我的奏疏交给群臣讨论,解除对他们的禁令,或许这样就可以让刑罚清明,诉讼简化,而风俗也可以更加淳厚了。”皇上认为他的话正确。
甲辰日,给杭州等卫的六万零四百多名士兵,共发放了十一万七千四百匹绵布。
乙巳日,左都御史詹徽上奏:太平府有个百姓殴打孕妇致使孕妇死亡,按照法律应当判处绞刑,他的儿子请求代替父亲接受刑罚,(詹徽将此事)上奏请求(皇帝)裁决。皇帝下令让大理寺仔细讨论。大理寺卿邹俊议论说:“儿子代替父亲去死,从情理上来说确实值得怜悯。”然而死去的妇人关系到两条人命,冤屈从哪里得到伸张呢?犯人犯下了两种死罪,律法怎么会饶恕他呢?与其留下犯了法的父亲,哪里比得上保全无辜的儿子呢?皇帝下诏书听从了他的建议。
己酉日立春,在华盖殿宴请群臣。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上奏说:‘灶户已经按丁数来煮盐,又要承担官府的徭役,恐怕会妨害每年的盐税征收。’如果免除他们的其他徭役,增加盐税,这对百姓来说确实是方便的。皇上说:“既然已经免除了他们的其他徭役,却增加了盐税的额度,这和不免除他们的徭役又有什么区别呢?这难道是诚心爱护百姓吗?”现在免除他们的杂役,盐税仍然像原来一样。
庚戌日,刑部尚书王惠迪说:‘凡是民间收养的义女,虽然不是自己亲生的,但是都从小抚养,共同居住、吃饭,已经有了尊卑之分。’如果妇女不守贞节,有伤风败俗的行为,应该按照同宗没有丧服的亲属之间通奸的法律再加一等处罚,杖打六十,流放一年,让她的女儿归宗。请将它写成法令。众人听从了他的意见。
壬子日,户部进言说:云南布政使司从十四年到十六年多次遭受霜灾,田租有十一万零九百五十石,没有办法征收缴纳。皇帝下令免除了这些赋税。
云南左布政使张??上奏说:“从今以后秋季的田租请求用金银、海贝、布、漆、朱砂、水银之类折合(实物)缴纳。”皇帝下诏答应了。
癸丑日,海南卫指挥佥事张信讨伐儋州宜伦县的贼人,打败了他们,杀死贼人五十四名,活捉一百六十二人,还有家属二百多人。盗贼首领唐那虎、郑银等人逃走,张信追击并擒获了他们,将他们及其同党押送到京城。知州魏世吉接受了贿赂,放走了盗贼。皇上对兵部大臣说:“知州不能捕捉盗贼,等到官军把盗贼捕捉到了,(知州)却反而放跑他们,治理政事的方法,果真像这样吗?”下令派力士去他的州里杖打他,责令他抓捕放走的人。
甲寅日,皇从曾孙赞伦出生,他是靖江王的第六个儿子。
西平侯沐英上奏:近
